6月28日,接到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七批交办件(编号D2018062720*)反映“绥宁县自来水公司长期使用三无净水剂”后,绥宁县立即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,县纪委监委、县卫计局、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迅速介入,依法进行了查处追责。
绥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在县自来水公司水厂采集水源水、出厂水水样、管网末梢水监测,所检11个项目符合国家GB5749-2006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,并进行了信息公开。根据对净水剂聚合硫酸铁的调查,该产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,但包装为英文,无中文标识认定为包装不合格。
根据调查情况,专项工作小组要求绥宁县自来水公司及时整章建制、加强人员管理和硬件管理,整治工作环境。同时启动追责程序,对县自来水公司厂长刘明杰、副厂长陈远明就地免职;对县自来水公司分管水厂的副书记刘光善停职检查和立案调查;对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唐宁华立案调查;对县自来水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;对当班职工叶文泉和刘思谱作出待岗2个月,留用察看6个月,罚款1000元的决定;对接班人员胡率作出待岗1个月,罚款1000元的决定;对接班人员龙金莲作出罚款1000元,予以解聘的决定。同时,启动了对相关职能部门失职人员的问责程序。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